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0〕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京政发〔2008〕20号)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ㄒ唬┭芯恐贫üこ讨行姆⒄沟南喙卣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ǘ)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ㄈ┡脊こ讨行牡慕、调整、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ㄒ唬┞涫凳锌莆泄毓こ讨行娜隙ê凸芾淼南喙卣策,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ǘ)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ㄈ└涸鹌溉喂こ讨行闹魅渭凹际跷被嶂魅。
。ㄋ模└菁际跷被峤ㄒ,提出工程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委。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ㄒ唬└荼本┚蒙缁岱⒄剐枰,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ǘ)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ㄈ┏薪庸液偷胤娇蒲谢、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ㄋ模┗构式涣饔牒献,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ㄎ澹┡嘌喙匦幸岛土煊虻母咚焦こ碳际跹芯咳瞬藕凸芾砣瞬,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ㄒ唬┥瓯ǘ韵笥κ窃诒臼凶⒉岬姆ㄈ说ノ,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ǘ)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ㄈ┚哂屑际跛礁、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ㄋ模┚弑腹こ碳际跏匝樘跫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ㄎ澹┯谐锎胱式鸬哪芰托庞,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厥臃⒒邮谐∽饔,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ㄆ撸┒杂谛鲁闪⒌幕,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
第八条 市科委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ㄒ唬┮劳械ノ惶钚础侗本┦泄こ碳际跹芯恐行娜隙ㄉ昵胧椤,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ǘ)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ㄈ┦锌莆萜郎笠饧,审核并认定工程中心。
第九条 工程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英文名称为“Beij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依托单位)”。